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安全销售罪?

最近,德惠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一起案件。

据报道,据悉,被告人胡某某,女性。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在双辽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22年11月,被德惠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于同年11月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根据调查,2020年7月,胡某某在德惠市一家保健品店内向他人刘某(另案处理)销售男性保健品,并在明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刘某购买了一种被认定为“三无”产品的商品后,因此向被告人胡某某提出了索赔。随后,刘某将购买的保健品上交给了公安机关。经检测发现,该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23年8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将此案提请德惠法院审理。法院依法采用了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查,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罪行成立,应予以支持。

胡某某因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胡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保障食品和药品的安全关乎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以及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保健品属于食品一类,而西地那非是一种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对于添加了该药的食品依法应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法官在这起案件中对各经销商提出警告,要求他们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立守法经营的理念,切忌因贪图利益而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与此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对保健品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在理性和谨慎的前提下选择购买保健产品。(谭伟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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