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缩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

在传统法理念下,一方希望得到另一方允诺,并恪守合同内容,则该允诺便具有了约束力。然而,在实践中,要约和承诺内容完全一致严重阻碍了各类合同的成立。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突破了“镜像规则”的束缚,具有重大意义。

《公约》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该条在某种程度上仍然肯定了“镜像规则”的重要地位,认为承诺必须无条件接受要约的全部条款。旨在强调巩固合同交易主体之前已经取得的缔约成果,基于此,添加、限制等更改要约的承诺视为新的要约。《公约》第十九条第(1)款作为十八条所确立的“镜像规则”的逻辑结果,仍然追求着传统要约和严守承诺的价值精神。

然而《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该条规定打破了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1)款的传统束缚,规定了回复承诺时可以包含合同履行的细节,对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没有不适当延迟反对变更的,仍然构成承诺,避免了要约和承诺不完全一致而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该条规定摒弃了机械僵化的“镜像规则”,不再强制要求交易双方对全部要约内容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强化了法律对国际贸易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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